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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宣传纲要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6-30 00: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运行机制,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196号)和《江西省财政厅教育厅银监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方案〉的通知》(赣财教[2009]17号)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本定《纲要》。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江西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外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方案与本办法不相符合的,以外省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办法为准。
    第三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江西省农信社、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新生和在读学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办理的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贷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四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不需要担保或抵押,学生可向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咨询具体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贷款的相关事宜。
    第二章  贷款条件及金额
    第五条 生源地信用贷款的借款学生为我院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高职生。
    第六条  借款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三)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定、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在读学生。
    (四)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在江西省本县(市、区)或已开通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所在地。
    (五)符合以下特征之一,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1. 农村特困户各城镇低保户。
     2. 孤儿及残疾人家庭。
     3. 遭受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生费用。
     4. 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
     5. 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困故丧失劳动能力。
     6. 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
     7. 老、少、边、穷及偏远农村的贫困家庭。
     8. 父母双方或一方失业的家庭。
     9. 家庭年现金总收入低于8000元人民币。
    10. 其他贫困家庭。
    (六)每个学生每年申请的贷款额度不低于1000元,不超过6000元。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七条 凡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新生、在校生、本省或外省就读生)在县学生资助管理中领取申请表前,可从互联网登录江西省教育厅网(www.jxedu.gov.cn)进入政务公开点击“学生资助”栏目,进行网上操作。所有网上操作申请的学生都需到生源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现场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应提供的材料:
    (一)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新生可直接使用《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简介》中调查表,老生可登录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网站(http://www.xszz.cee.edu.cn下载),并加盖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或居委会)、乡(镇)政府(或街道)两级行政公章,证明材料请用黑色水笔或钢笔书写。
    (二)身份证明材料:
    1. 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监护人可以使用军人证或武警证)。
    2. 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在校生凭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如证明材料:低保证、待业证、伤残证;家庭成员重大疾病病历;特(贫)困户(民政部门登记在册);孤儿等可用于证明符合重点照顾对象的相关材料。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九条  所在地的县(市、区)学生资助中心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与申请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签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一式4份,学生、共同借款人、县资助中心和银行各留一份。
再次申请时,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可持共同借款人(或借款学生)的《生源地信用悬赏贷款授权委托书》办理申请。
    第十条  借款学生携带回执单和借款合同到校报到。回执单交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签章确认手续,借款学生20个工作日内自行将回执单寄回当地学生资助中心。
    第十一条  江西省农信社、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对贷款合同进行最终审查。
    第十二条  江西省农信社、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按审批结果将贷款发放至当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当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贷款资金划转至借款人就读学校的助学贷款专用账户或借款人的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  资金划入学校指定账户的,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财务处统一办理冲抵学费、住宿费的手续;资金划入借款人个人账户的,由学生本人自行到财务处缴纳学费。
    第五章  贷款期限及利息等
    第十四条  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
    第十五条  贷款利率执行贷款发放时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部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也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二○一二年九月一日开始施行,解释权属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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