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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来源: 发布时间:2011-09-01 16:52:59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经济困难学生的关心、爱护,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和江西省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目的是帮助我院经济确实困难的专科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使其顺利完成学业。同时实施国家助学贷款也是对大学生进行诚信教育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属于商业性贷款,学生所借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在校期间全部由财政贴息支付。
    第四条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和乡镇府(街道办事处)两级组织出具当地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经学院见证人推荐,可申请信用方式的国家助学贷款。
    第五条 为了加强对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管理,促进国家助学贷款活动的顺利实施,我院成立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成员为学工处、财务处有关处负责人及各系(院)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下设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管理中心挂靠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六条  管理中心的职责:
    (一)全面负责管理全院学生的助学贷款工作。
    (二)及时与省国家助学贷款中心联系,待确定国家助学贷款经办中标银行后,并与其签定协议;同时报江西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备案。
    (三)对申请贷款学生进行资格初审,并按照要求如期向省教育厅和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报送全院季度、年度贷款申请报告和总结报告。
    (四)根据江西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核准的贷款申请额度,将经初审的学生贷款申请材料报送经办银行。
    (五)协助经办银行提供所需贷款学生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组织贷款的发放和回收。
    (六)及时统计并向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和经办银行提供学生的变动(包括学生就业、升学、转学、退学等)情况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实际发放情况。
    (七)办理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和学院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七条 凡我院正式注册的经济确实困难的全日制专科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八条 申请助学贷款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经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二)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无高消费行为。
    (三)学习认真,品德优良,能正常完成学业。
    (四)自愿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但在院学习期间所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费用。
    (五)诚实守信。
    (六)在经办银行开立活期储蓄帐户(贷款实现帐户自动生成)。
    (七)符合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每学年开学后,管理中心负责向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申报当年学院贷款额度。
    第十条  学生在院学习期间,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国家助学贷款,其程序为:
    (一)学生必须在新学年开学后10日内向管理中心递交《助学贷款申请表》和家庭所有人员收入证明。
    (二)管理中心协同各系、班主任负责对申请助学贷款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在院期间的实际表现等进行详细调查和了解,初步审定学生助学贷款名单。
    (三)管理中心要按有关规定对申请表内容及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查。
    (四)经院国家助学贷款领导小组批准后,于9月底前报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
    (五)将《助学贷款申请名册》、《助学贷款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交经办银行。
    (六)在收到经办银行同意的《助学贷款申请名册》后,管理中心和各系(院)负责统一组织学生办理有关手续,帮助学生落实见证人,并对借款学生申请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
    (七)将经办银行批准发放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名单及贷款金额汇总,上报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备案。
 
第五章  贷款管理
    第十一条  若贷款学生在使用助学贷款期间出现因触犯法律, 违反校纪, 学习不努力等情况, 应视其情况终止贷款或减少贷款, 并可要求贷款学生偿还全部贷款本息。
    (一)凡因触犯国家法律受到法律制裁和严重违反校纪而受到开除学籍的学生, 应立即终止对其的贷款。
    (二)对因违反校纪,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 在留校察看期间, 不得申请贷款; 已享有贷款的立即停止贷款; 受记过处分的学生, 视情节和本人悔改表现酌情考虑减少或取消其贷款。
    (三)由于学习不努力考试成绩不及格的学生,在重修期间不得申请贷款,已享受贷款的,应视其情况减少或取消其贷款。
    (四)对虚报赡养人口,家庭收入,或采取其它手段弄虚作假骗取贷款的学生,一旦发现立即终止贷款,并视情况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凡是贷款学生,因触犯国家法律,校纪受开除学籍的学生,在离校前,必须由本人或家长一次性偿还全部贷款。对应该在毕业前还清助学贷款学生,毕业前还未清偿的,应与贷款银行办理相关有手续后,发给毕业证书。
    第十三条  若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发生转学、休学、退学、开除学籍、出国(境)留学或定居、失踪、死亡等情况,由管理中心书面通知贷款银行,办清相关债务手续后,学院方可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贷款学生毕业前,各系(院)要将贷款学生的就业去向、就业单位名称、变动情况、联系地址等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管理中心备案,然后由该中心函告经办银行。同时由各系(院)通知贷款学生向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或贷款转移)手续后,各系(院)方可为其办理手续。
    第十五条  助学贷款工作是国家资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重要措施,管理中心要认真做好助学贷款的组织落实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要制定国家助学贷款信息管理制度,确保国家助学贷款的信息资料真实、完整、安全,对贷款信息实行计算机管理,确保助学贷款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第十六条  管理中心应妥善保管学生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证明资料等有关信息资料,配合经办银行建立学生个人信誉档案,并实行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回收、变动等的微机化管理。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二○一一年九月一日开始施行,解释权属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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