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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1-09-01 16:52:13 浏览次数: 【字体:
 
 
    为解决部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后顾之忧,安心完成在校学业,同时通过参加有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增强学生热爱劳动,勤俭朴素的劳动、生活观念,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条件:
    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大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道德品质良好;
    2、努力学习,奋发向上,学习成绩较好,无不及格课程;
    3、家庭经济确实困难,不抽烟、不酗酒,无力支付在校学习期间的部分学习、生活费用;
    第二条 学生个人不得以勤工助学为名,在学生宿舍区从事任何形式的经商活动。在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影响自身学习和学校的教学、科研、生活、生产及校园校容等正常秩序。
    第三条 学生个人自行到社会兼职或从事勤工助学活动,一般仅限于假期。学生外出家教须接受学院统一管理,并在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中心(学工处)办理审批手续,原则上成绩不佳且有不及格课程及女同学不得外出家教。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的主要内容:
    1、由学院有关部门聘用并经过批准的助教、助管、助研工作;
    2、参加图书馆、资料室、实验室等教育辅助性劳动;
    3、参加学生勤工助学实体和校办产业的专业性和辅助性工作;
    4、参加建设和美化校园各种公益服务性劳动;
    5、为院属各部门和学生公共利益提供的服务性公益活动;
    6、经学院勤工助学管理服务中心批准认可的临时性工作或劳动。
    第五条 组织领导与管理程序
    1、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各系建立相应机构并指定一名专人负责,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2、符合参加勤工助学条件的学生,要求参加勤工助学,在学期初写出书面申请,经班主任审查,所在院(系)审批后列入勤工助学人员名单,报学生工作处备案,做统一安排。
    3、学院各部门需要学生勤工助学时,必须在前三天向学生工作处提出用工申请及计划人数、时数和工作内容,待批准同意后分别由各院(系)派工。如自行安排或事后补报,一律不予支付经费。
    4、各用工部门在学生勤工助学结束后,应认真核准并检查工作质量、完成情况,填写验收单,报学院审批,不弄虚作假。
    第六条 勤工助学基金管理及使用:
    1、学院每年按一定的比例拨入经费,作为学生勤工助学专用经费,由学生工作处统一管理使用,院财务处负责按规定核定经费。
    2、学生参加勤工助学,除学院研究确定的固定工作岗位外,其他各类用工的报酬由用工部门支付20%,其他由学校统一支付。
    3、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报酬,由学生工作处按工作岗位核定标准,每两个月审批一次发放。
    第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二0一一年九月一日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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