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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住宿管理规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11-09-01 16:43:29 浏览次数: 【字体:
学生住宿管理规定
第一章  住宿管理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宿舍管理,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依据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宿舍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都是国家财产,学生应自觉爱护,严禁损坏。
    1、住宿须办理登记手续,凭证按指定寝室、床位入住。
    2、学生宿舍内的公共财产,未经许可,不得私自搬出宿舍。
    3、寝室内设施不得自行拆卸、调换,床不得自行随意组合。如进行寝室调整,寝室内的公共物不得随意调换和损坏,损坏照价赔偿,并视情节严重,给予纪律处分。
    4、楼内设施若有损坏要及时报修,属人为损坏的要照价赔偿。
    第三条 作息时间
    1、开门时间:5:30---22:30(夏季)
                        6:00---22:00(冬季)
    2、熄灯后,不准在寝室、走道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
    第四条 宿舍内供水、用电等设施均由学校统一配置、安装。学校提倡节约用水用电,学生应做到随手关好水龙头,人走灯熄和切断房间电源,晚上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关灯就寝。
    1、水电实行定额,每月结算,超支部分由各室分摊。
    2、供水、供电时间见宿舍楼通告。
    3、不准私自拉灯头、移动电源和违章使用燃油炉和各种电加热器,严禁使用床头灯和床上电器用品。
第五条 学生毕业离校期间,学校对其所在寝室进行验收。验收后,学校收回该寝室,学生不得再留住。有特殊情况,报经学工处同意后另行安排。
第二章  纪律管理
    第六条 学生的住房和床位由宿舍管理委员会统一计划,统一安排,未经许可,任何个人不准擅自调换和强占。如有违反,视情节严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条 严格遵守学校作息时间。夜间关门后回宿舍者视为晚归。晚归者须向管理人员说明原因,出具证件,如实登记后方可进入。一学期无正当理由晚归二次以下者,给予通报批评;三次(含三次)以上者,视情节严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宿舍管理有关规定,对无理取闹和假报姓名者,视情节严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九条 上课、午休期间、晚上熄灯后,宿舍概不会客。学生不得擅自留住校外人员。若须留宿,须经宿管科同意,办理登记手续,由宿管科另行安排。
    第十条 男女生不准互窜宿舍,如遇特殊情况须经管理人员同意后放可入内。严禁男女混宿。
    第十一条 遵守学生宿舍的学习、生活秩序,不准在宿舍楼道内大声喧哗、吵架、斗殴、喝酒、打球;上课(自习)时间和熄灯后,不允许在宿舍楼道内下棋、打扑克、吹拉弹唱;不准在宿舍楼道内停放自行车,堆放杂物。
    第十二条 未经学校批准,不得擅自在校外租房住宿,违者依据学校有关条例和规定,予以纪律处分。如有特殊情况需在外住宿,应按第十三、十四条规定办理在外住宿手续。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请外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学生家庭在景德镇市居住或家庭所在地距离学校较近,并且在家居住有利于学生的学习和生活。
    2.学生患有不适于在学生集体宿舍内居住的疾病或者其它确需特殊治疗或护理的疾病(需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
    3.其它特殊情况需要外宿的。
    第十四条 学生符合上述条件向所在系(部)申请外宿应当提供以下所有材料:
    1.学生签名的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2.学生家长的书面同意材料。
    3.学生、学生家长、租赁户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学生如在本人家庭或直系亲属家庭居住的,需提供家长或亲属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4.学生和租赁户签订的合同书或协议书。
    5.学生外宿的详细地址、联系方式。
    6.学生所在院系的核实材料及意见。
    7.提供上述材料合格之后,由学工处宿管科发给《学生在外住宿申请表》,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办理好手续后,所有原始材料由宿管科存档。在完全办理好手续之后,学生方可到外住宿,否则视为违纪。
    第十五条 严禁在寝室打麻将,严禁以任何形式进行赌博,违者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严禁违章用电。禁止在宿舍内使用热得快、电热杯、电炉、取暖器、电热毯等电器,禁止使用无3C认证产品等非安全电器(具),例如使用接线板应购买具有3C认证标志的接线板。禁止私自拆、接电源或拆修配电设施,违者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注意防火、防盗,严禁使用灶具(含酒精炉等);严禁将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带入宿舍,严禁在宿舍和楼道内烧废纸和杂物;严禁在宿舍点蜡烛。违者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爱护消防设施。对损坏宿舍内消防设施者,除照价赔偿外,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严禁在宿舍内摆摊设点,或直销、代销、传销等方式进行任何商业活动。违者给予批评教育,且停止商业活动;态度恶劣不服从管理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住宿学生贵重物品及大额现金、存折要妥善保管。不准将寝室钥匙私借他人。不准翻爬宿舍或站做在阳台、护拦上,以防安全事故发生。因为忘带或遗失钥匙不能入室者,应在值班室进行登记后,领取备用钥匙,不得擅自撬锁或爬窗。
    第二十一条 探亲访友者,须征得值班人员同意,办理来访登记手续后,方可入内,并按规定时间离开宿舍。
    第二十二条 严禁一切骚乱宿舍正常生活、学习秩序,破坏安定团结的行为。不准在这宿舍内张贴大小字报,违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章  卫生管理
    第二十三条 内务卫生
    1、寝室内务卫生实行寝室长负责制,卫生打扫实行寝室成员轮流值班制。
    2、寝室卫生每日打扫干净,清扫出的垃圾置于垃圾篓内,不得将垃圾扫在寝室门外,平时应保持室内地面无垃圾,门窗无灰尘,墙角天花板无蜘蛛网,墙面无污迹.
    3、学生离校实习、学生放寒暑假离校前,必须认真整理内务、打扫寝室,保持寝室清洁卫生。
    第二十四条 公共卫生
    1、不准在宿舍墙面、公物上踏脚印、拍球印、乱刻、乱画、乱写、乱钉、乱张贴;禁止随地吐痰,违者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责令清除干净。
    2、严禁往走廊、楼道或窗外倒水、倒剩饭菜、扔瓜皮果壳、纸屑、塑料袋等杂物。严禁将任何可能堵塞下水道的杂物扔入水池、便池。
第五章  学生公寓设施、家具管理
    第二十五条 寝室家具管理
    1、学生公寓配套设施和家具实行统一管理,宿管科负责设施、家具的设置、调配及维修工作。
    2、学生对寝室内的家具和室内外的设施要爱护使用。
    3、家具不得随意迁移作他用,不得任意占用。
    4、家具、房屋设施若有损坏要及时向公寓管理员报修,人为损坏的要照价赔偿。
    5、学生不得将其他家具带入寝室,违者经教育无效,家具由管理部门强行处理。
第六章  学生公寓水电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定量使用标准和管理办法
    1、 公寓每人每月用电定量供应为5度;
    2、学生宿舍用水由水泵房统一供水,每人每月3吨;
    3、 总务基建处经常对学生寝室用水、用电检查,对超量的寝室按标准收费。
    第二十七条  管理规定
    1、学生宿舍(含公寓)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和私接电源,否则一经查处,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还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宿舍内的水电设施发生故障,可到宿舍管理员处填写报修,属正常损耗由学院负责维修和调换;属人为损坏,按规定赔偿,情节严重的还将给予纪律处分。
    3、公共场所的水电设施要爱惜,一旦发现人为破坏,按第2条处理,同时提倡节约用水用电。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二○一一年九月一日开始施行,未尽事宜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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